| 关于加强野生菌质量安全监管的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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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0-10 08:25 文章来源:寻甸县经济商务局贸易经济科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根据《昆明市商务局关于加强野生菌质量安全监管的函》(昆商函〔2009〕55号)精神,寻甸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迅速组织各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认真落实,现将基本情况汇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野生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为组长,政府办副主任、县经济和商务局局长为副组长,县直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县野生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经济和商务局,由王斌魁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工作人员从县经济和商务局、林业局、农业局抽调。并要求各乡(镇)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工作责任人,切实做好野生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二、工作重点
县政府办下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野生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寻政办发电〔2009〕17号)到各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对农药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加大对广大采摘农户进行防止农残等有害物污染、科学采摘、安全包装的宣传教育力度,防止野生菌污染事件的发生。
1.采摘农户要固定采摘一定区域内的松茸、牛肝菌等野生菌。
2.采摘农户要保持个人(尤其是手)的清洁卫生,不要在采摘时喷涂防蚊虫药水。
3.采摘农户须使用由出口企业统一提供的包装容器盛装新鲜的松茸、牛肝菌,防止农户使用不洁的包装袋盛放野生菌。
4.采摘农户须将新鲜松茸、牛肝菌与其他农资及生活物品分开堆放。
5.采摘农户须向固定的收购商出售自己采摘的新鲜松茸、牛肝菌。
6.杜绝农户使用烤烟设施烘烤牛肝菌。
三、工作要求
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定专门部门、人员负责对辖区内所有从事松茸、牛肝菌采摘、包装、收购、加工、运输等环节的从业人员、企业定期进行集中宣传、教育培训。
要求各乡(镇)收购商必须配备农残快检设备,在收购环节杜绝出现松茸、牛肝菌的农残三次污染。
四、其它
乡(镇)人民政府如未尽到广泛宣传、教育、监管责任,出现农残污染情况,云南省商务厅、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将责令各出口企业停止收购该乡镇的野生菌。
如发现销售和收购受污染的野生菌,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266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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